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环法〔2021〕53号
麻城市和畅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7JCY61
法 定 代 表 人:庄金淦
地 址:麻城市顺河镇顺河集村
2021年4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顺河镇顺河集村的养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有畜禽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周边环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相关证照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向你单位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麻环法〔2021〕3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麻城市支行营业部
户 名:麻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帐 号:578157540001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