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文件: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鄂民政规﹝2019﹞1号);
4、《湖北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5、《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
6、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14号);
7、黄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冈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民文﹝2019﹞40号);
8、《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函﹝2016﹞152号)。
二、补贴标准: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586元/人/月;
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4853元/人/年;
3、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172元/人/月(基本生活费762元/人/月、照料护理费41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9710元/人/年(基本生活费631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3400元/人/年)。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14号)
4、社会救济标准:参照当地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4853元/人/年)执行。
——《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函〔2016〕152号)
5、丧葬补助金由低保局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9710元/人/年)给予一次性补助。
——《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
三、资金发放方案
(一)发放时间: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金、丧葬补助金、临时救助按月发放,每月10号前完成资金发放;社会救济金按季度发放。
(二)发放方式:委托金融机构代发
(三)代发金融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麻城分行代发鼓楼办事处、南湖办事处、龙池办事处城市低保资金;
2、中国农村商业银行麻城分行代发其他乡镇城市低保以及全市农村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社会救济资金。
(四)发放程序:
1、在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中确认资金发放,导出当月发放记录台账;
2、发放人员名册发送至代发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发放。
3、代发金融机构根据实名制身份信息,及时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账户。
(五)公开情况
每月在“麻城市人民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栏”中更新当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