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 ||||||
编号 | 收费项目 | 收入类型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行依据 | 备注 |
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出让金) | 政府性基金收入 | 依法使用和转让国有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 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额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金额缴纳。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 | 划拨土地价款按土地划拨方案确定的金额收取。 |
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收入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 按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 | 鄂财函[2003]430号、鄂价房服函[2004]8号 | 免收范围:非营利性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军事设施等。按政策减收的幅度控制在收费标准的20%以内。 |
3 | 土地复垦费 | 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存储 | 土地复垦义务人。 | 按照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预存至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此项不作非税收入征收,由临时用地单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存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管该账户资金使用。 |
4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 | 按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收取。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财税[2014]77号。 |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 |
5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权利人。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 |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其他减免政策详见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 |
6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 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财税[2014]773号。 | 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时,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和《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规定的,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 |
7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单位和个人。 |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照评估价、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 《矿产资源法》、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鄂财绩规[2018]6号。 | 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山开采时按年度征收,计算公式为: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 |
8 | 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依法取得和使用矿业权的单位和个人。 | 探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矿产资源法》、国发[2017]29号、国务院241号令、鄂财综发[1999]1060号。 | 待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出台《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管理办法》后,省级将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在此之前,仍按照现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