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由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
1 |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储最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 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是 | |||
2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 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是 | |||
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编制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 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是 | |||
4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 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是 | |||
5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探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是 | |||
6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是 | |||
7 |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机构 | 是 | |||
8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 |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第一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6号)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是 | |||
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 |||||||||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
9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第三条第二款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是 | |||
10 | 净残值评估报告 |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8】2号)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是 | |||
11 |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2条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是 |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12 | 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报告 | 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 是 | |||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 |||||||||
13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九条、《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鄂土资规〔2017〕1号)第一条第二款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是 | |||
14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九条、《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鄂土资规〔2017〕1号)第一条第一款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是 | |||
15 | 节地评价报告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第十四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第三条。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是 | |||
16 | 规划测绘(包括地形图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性、建筑物放线测绘、竣工测量)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是 | |||
17 | 规划咨询(包括选址论证、规划条件论证、日照分析等)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规划咨询)资质的机构 | 是 | |||
18 |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四37十二条 |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机构 | 是 | |||
备注:以上中介服务事项的实施机构由行政审批申请人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此外,不动产登记(含变更登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不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办理过程中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的实施机构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并自行负担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