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和盛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82475427B
法定代表人:郑励
地 址:麻城市龟山镇邱家畈村
我局于 2022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场地冲洗废水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去向进废水沉淀池收集处理回用,而是通过厂区雨水截留沟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16日,我局工作人员先后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麻环法〔2022〕30号)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麻城市支行营业部
户 名:麻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帐 号:57815754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
2022年3月25日